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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号规定,第一条暂修订为:“对那些不按法规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法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自2016年7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6-06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