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潍建发〔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23〕30号》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诚信和品牌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评价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开发企业的开发业绩及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各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综合评价信息的征集、初审、上报工作,由市住建局统一公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1、合同信用情况;2、开发经营业绩情况;3、投诉及售后服务情况;4、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5、行业管理情况。
(二)社会贡献指标: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社会评价指标: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合作与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七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优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优良信息由开发企业登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服务平台”自行录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评价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不良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服务平台”录入,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开发项目涉及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预售监管、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建设领域清欠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开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的不良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市政、税务、银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征集企业不良信息。
第十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媒体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协会表彰、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实行告知修正制度。不良信息征集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在网上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采取记分制。综合评价记分=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基础分为100分。开发企业同一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综合评价关联管理。母公司拥有一家及以上独立法人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需51%以上),子公司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按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名下,子公司再单独评价公布。母公司全额控股(100%)的子公司,其子公司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均计入母公司进行评价,子公司不再单独参加评价,只公布信息记录。母公司名下的综合评价等级适用于各全额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实时评价:是指综合评价系统每天根据企业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及时公布企业综合评价信息情况,计算出企业即时综合评价记分,反映企业即时综合评价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根据开发企业综合评价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级、AA级企业列入全市房地产市场主体“红名单”管理。
(一)AA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AA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4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二)A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2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9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B级企业。本年度的综合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本年度的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五)C级企业。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