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浮筒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函〔201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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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是我市“三防”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规范防台浮筒规划、建设、使用及养护管理工作,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10〕41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具体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防台浮筒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一)市港航局负责防台浮筒规划工作。市港航局应根据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区域分布情况,结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舟山港域航道与锚地专项规划》,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并考虑防台自然条件、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好防台浮筒规划工作。
(二)防台浮筒由船舶修造企业负责出资建设,政府视情给予资金补助。船舶修造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和各级政府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要求,依据防台浮筒规划向市港航局提出建设申请,市港航局出具初步选址意见,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编制防台浮筒建设方案并报市港航局。市港航局牵头组织海事、海洋与渔业、经信、安监等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方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审查意见,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船舶修造企业应加强对防台浮筒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并承担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防台浮筒建设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审查确定的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实施。如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后组织实施。
(五)防台浮筒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