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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根据鲁政办发〔2014〕10号文件要求,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合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规模,并将其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救治费用审核认定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事项,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政策和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