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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4-07锡建质安〔202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安专治〔2019〕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慧化监管,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平台各项数据接入,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

  (一)总体管理要求

  1.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建筑工地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免装。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设备性能要求、功能参数标准见附件1—附件4。

  2. 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设置要求实施。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数据接入,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10月底前完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监测系统数据接入。

  (二)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设置要求

  1.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前期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桥梁施工、道路施工、管道施工及轨道交通后期附属结构施工的,应设置实名制集中考勤点,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1. 建筑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车辆冲洗台、工地制高点、材料堆放处等位置设置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2处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至少设置1处监控点。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点;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条件,在工地范围内高处设置球形高清摄像头。

  3. 视频监控设置应能保证对施工现场全范围覆盖。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的相关要求。

  (四)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1.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设置1个扬尘监测点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入口;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的,其中1个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其余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测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对于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的监测设备应当取得“双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证书),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相关要求。

  2.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参照房屋建筑),其中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扬尘监控点;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条件,至少在主出入口设置1处扬尘监测点。监测设备应当取得“双证”,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相关要求。

  3. 扬尘监测系统需上传PM2.5、PM10、TSP、噪声数据;扬尘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应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尘监测数据;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高于 4 米,并与工地雾炮、喷淋与监测设备的距离不少于 5 米。

  4. 当PM10超过设定的超标值时,系统应支持自动启动降尘措施;支持远程启动降尘设备。降尘措施设备可包含但不限于雾炮机、塔吊喷淋、围挡喷淋系统等。

  (五)危大工程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1. 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监测系统,并将各系统监测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2. 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高度、幅度、回转、重量、力矩、防碰撞、风速报警、非正常断电、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运行超速、倾角、重量超载、冲顶限位、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卸料平台监测系统需上传电池电量低报警、超载报警、声光装置报警等数据。

  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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