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临时围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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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临时围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临时围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区临时围墙的建设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含丽水经济开发区)内各类临时围墙的构筑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已完成政策处理的收储地块上临时围墙的构筑管理工作。
莲都区政府负责除由市国土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构筑管理之外的其他土地上临时围墙的构筑管理工作。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上临时围墙的构筑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地块的临时围墙构筑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市区临时围墙规划审批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确定临时围墙的构筑路段和美化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临时围墙的综合利用和日常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临时围墙的主体工程由围墙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政府实施的临时围墙美化内容由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其他单位实施的临时围墙美化内容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已收储地块的围墙建设资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其他地块的围墙建设资金纳入市直基本建设预算,政府实施的美化亮化和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 莲都区政府、市国土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临时围墙构筑完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围墙的具体位置抄告市文明办和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市文明办和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围墙美化和落实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区新建、改建临时围墙的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市区临街临时围墙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2米,围墙顶部应当设墙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新建、改建临时围墙。因工程建设或改造市容环境等需要新建、改建临时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局(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临时围墙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临时围墙应当设置体现丽水人文底蕴、山水生态特色的公益广告,美化市容市貌,展现“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形象。
临时围墙原则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围墙可以允许发布一定数量的项目内容宣传广告。
临时围墙的广告设置单位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时围墙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不得破坏临时围墙或者在临时围墙上随意开设缺口。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临时围墙的巡查监管工作,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维护好临时围墙,并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改造临时围墙的,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