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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规定,将该办法中的“市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城管部门”。
  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第五款中的“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款中的“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六条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发改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交通、市政等部门”修改为“交通、城管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中的“建设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修改由责任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修改,逾期未完成的,文件自动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七日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国土、规划、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管理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市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核准文件并与申请人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在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的工地施工围挡不低于1.8米。提倡和推广使用定型化产品,并适当提高围挡高度,使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相对隔离;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委会代为处置的,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