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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台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台州市政府令第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台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台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各级行政执 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 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 者过失致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 定程序以及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 法的案件。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 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机关与机构

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由所在机关负 责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 在委托范围内造成的错案责任由委托机关负责追究,超出 委托范围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追究错案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 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负责追究。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 下统称错案责任追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 机构,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错案进行审查,向有 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四)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 指导、督促和协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 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应当依照本办法 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人事、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 职责,协同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做好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追究范围

第八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粗暴执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五)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 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劳务(包括违 法加重农民负担)的;

(八)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包 括错误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

(九)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已造成实际损害后 果的;

(十)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非职务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四章审查与确认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

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一) 被终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 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但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缓审查);

(三) 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四)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受理投诉、举报的法定机关确认为错案的;

(六) 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并经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确认 为错案的;

(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 案件。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应当报请错案责任 追究机关决定并组织全面调查。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经过调查后确认为错案 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 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承办人为错案 责任人;

(二)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主办人员为 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 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承办人的故 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承办人为主 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 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 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 人为错案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 成的错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错案, 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 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 的,不追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不一致的;

(二) 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对确认的错案责任人, 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