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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2014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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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