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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

 
  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CCC认证委托人。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三、CCC免办的工作要求

 
  (一)CCC免办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实施,或者视情况下放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