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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3〕21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科技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精神,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日照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需方及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以各种形式建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原则,面向海内外引进知名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市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市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复印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下达服务机构备案通知,申请备案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

第七条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及现有资质,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