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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9]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本文自2014年6月1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58号[以下简称258号文件])文件,部分盟市反映对个人取得的某些收入是否可以适用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征免条款,例如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等。对此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对上述事项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258号文件中第一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其所指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

【水利基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