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建规发〔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锡建规发〔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有关规定,《无锡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无锡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区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的实施意见》、《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所有成员、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与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的个人或单位的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诚信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对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办理、销售、配租、后期管理中的各类信用行为,按照“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测”的原则进行记载与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的组织领导,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家庭和相关单位信用档案管理、信用等级评定、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失信惩戒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家庭和相关单位信用档案建立、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住房保障秩序。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包括:
(一)住房保障家庭成员的基础信息;
(二)关联人或单位的基础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第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建立、更新、归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完整、安全地保存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档案,通过官网或媒体公告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对住房保障家庭的所有成员和关联人或单位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工作部署,将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认定
第九条 住房保障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十条 住房保障信用等级根据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家庭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在年审及续期审核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拒不配合提供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补正材料的;
2、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续期审核,经催办仍拒不配合的;
3、拖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4、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未满国家规定年限私下转让,拒不改正的;
5、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房屋中实际居住,拒不配合退回房屋的;
6、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未按合同约定退回所承租的住房或签订市场化租赁协议,自取消资格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7、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原有结构、室内及公共设施设备,情节较轻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8、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情节较轻但拒不配合修复或赔偿的。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家庭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手段申请住房保障,拒不整改的;
2、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
3、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出借、转租、擅自调换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拒不配合整改的;
4、12个月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续期审核;
5、拖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12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拒不退回所承租房屋或签订市场租赁协议,自取消资格之日起算超过12个月以上的;
7、经公安等相关部门认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破坏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原有结构,情节严重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9、恶意破坏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室内及公共设施设备,情节严重且拒不赔偿的;
10、因承租人擅自装修或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且拒不配合修复或赔偿的;
11、承租人侵占其他住房保障对象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配合改正的;
12、同一家庭及其成员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者连续两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
法律、法规对住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与住房保障相关联的个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出具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信息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2、承担职工住房保障担保责任的用工单位未承担管理责任和担保义务的。
第十四条 与住房保障相关联的个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承担职工住房保障担保责任的用工单位拒不承担管理责任和担保义务的。
2、协助住房保障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