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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生产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化工生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印发〈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生产项目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核准目录以外的化工生产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泰州市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至相关备案机关,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