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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3〕16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快速发展,产能已经过剩,为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建设、安全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验收(备案),建设标准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及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主动办理资质注销或撤销备案。

二、资质审批、企业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

新建预拌混凝土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予以办理。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行政审批部门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予以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

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落实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各负其责,严格审批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或备案;对未取得相关手续违法建设的,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市级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切实压实基层职能部门职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二)广泛宣传引导,科学选择投资

各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着眼于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企业投资引导,重点做好企业新建项目建设手续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手续,各相关企业在新建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