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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
商贸发〔2005〕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精神,贯彻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加快培育自主出口名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企业需求,研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中国信保营业机构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鼓励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为辖区内的名牌出口企业制定专项服务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并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名牌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信保根据企业投保年限赋予其“重点培育客户”或“关键客户”资格,享受所有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