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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本文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一)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三)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