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本文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和《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
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符合
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一)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三)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如实填写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