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3〕44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管理》《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驻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城市道路两侧的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集贸)市场、停车场、社区(村)、居民小区服务单位、商铺等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划定责任区,由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市容整洁、设施完好、秩序良好、绿化美观承担管理维护有关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坚持“顶层设计、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全民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旨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机制,深化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第六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适时调度“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临街各类设施所有权单位、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做好临街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做好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政府已储备但未出让土地内扬尘治理、环境卫生、围挡设置。指导做好临街建筑立面改造审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已受监的临街房屋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做好扬尘污染防治。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高速出入口等交通枢纽管护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总体负责本辖区的“门前五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求做好本辖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落实,积极倡导社区(村)参与“门前五包”工作。
第二章 实施标准
第九条 “门前五包”责任人是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五包”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门前五包”区域,未明确所有权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农贸)集贸市场、停车场、展览展销场馆(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征收现场由征收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红线;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十一条 “门前五包”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环境卫生,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污物、污水等。不得乱倒垃圾及污水,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冬季雨雪天气,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市容整洁: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不得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画、乱牵乱拉乱挂。阳台外、门窗外不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临街单位的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播放公益广告。
(三)包设施完好: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不得破坏门前基础设施,不得私自接设雨污排水,按规定装修门店,施工时应当围挡作业。
(四)包秩序良好: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区内停车泊位的施划,引导责任区内规范停车,不得私自摆放物品占用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从事经营活动。无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识牌、牵绳挂物;不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含占道娱乐、占道堆放货物)。
(五)包绿化美观: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挂物、搭棚、刻画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
责任人对“门前五包”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情形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12345热线反映。
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四)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督导下级责任书签订、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对辖区内临街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电子台账,登记辖区所有临街单位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与“门前五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对责任书签订、责任制落实、信用扣分、违规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应按照签订的“门前五包”协议做好相关工作,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门前五包”公示牌,接受监督。“门前五包”公示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制定“门前五包”责任制考评细则,对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门前五包”工作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落实责任制情况、“门前五包”责任书签订情况、临街单位落实情况和责任制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巡查机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工作需要配备巡查人员和网格员,检查各临街单位“门前五包”工作情况,指导帮助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加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临街单位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工作,推广“门前五包”工作经验做法,鼓励市民自愿加入城管社会组织,积极劝阻、监督、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对临街单位落实“门前五包”情况实施星级评定,结合日常考评结果,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评选“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并对星级单位予以挂牌奖励。
“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奖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对星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一年内累计两次检查不达标的“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积极引导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摘牌,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门前五包”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责任人是沿街商铺类的,同时纳入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门前五包”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听劝导并侮辱、殴打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