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改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普通
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领用发票,依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内容修订修改如下:
一、将《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所有的“衔头发票”修改为“冠名发票”。
二、将《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所有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修改为“《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三、将《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所有的“《发票领购簿》”字样修改为“《发票领用簿》”。
四、将《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所有的“综合征管系统”修改为“征管系统”。
五、将第九条修订修改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统称冠名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要求,报送《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和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电子图片上传至自治区国税局;
(三)自治区国税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印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冠名发票的领购方式为批量供应,印制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半年或1年使用量的范围内。”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订修改为:“(二)对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要提供上述资料齐全、真实,填写内容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场受理:
1.申请百元版、千元版通用机打发票且月发票用量在100份以内(含)的,或申请通用定额发票面值在起征点(含)以下的,由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申请的版面和数量核发《发票领用簿》,并一次性供给发票,当场即时办结。
2.纳税人申请使用发票版面和月用量除上述情况外,办税服务厅按照限时办结事项的规定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意见即时发放《发票领用簿》。
3.纳税人发票领用方式核定为验旧领新。
4.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时,同时给纳税人拷贝通用机打发票系统涉及的电子数据信息。”
七、删除第十三条。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领用的发票版面或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票种及数量。
(一)需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三)纳税人申请总用量不超过100份(含)的,由办税服务厅当场即时办结,一次性发放。
(四)纳税人申请月用票量超过100份或发票增版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按照限时办结的规定办理。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调查确认意见。办税服务厅按照税源管理部门调查确认意见即时变更纳税人《发票领用簿》信息,并一次性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购买方取得发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