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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通知

丽建发〔2016〕2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监站(施管处)、图审机构、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八条和浙江省《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6〕149号)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浙江省《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执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该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办公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图审机构要严格把关,项目节能评估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图审机构不允许审核通过。 

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一律执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严格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CB/T50378-2014)要求评定星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要点、施工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方主体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有关责任机构要履职尽责,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市建设局将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各项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和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不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执行的一律不得参与评审。 

三、全面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1.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2.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