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
2023-07-31 日发改能源〔2023〕79号
USHUI.NET®提示:前期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如因相关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文件不适用的,以另行文件规定为准。
各区县、各功能区发改局(经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县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简化报装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日发改能源〔2020〕3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公司直供居民小区
(一)适用范围。日照市已实现供电公司“一户一表”接收管理的小区内,居民住户报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且车位为独立产权或拥有1年及以上合法使用权。
(二)申请报装。居民申请充电桩报装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办理的,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供电公司通过调用电子身份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经办人也可通过调用电子身份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
2. 已取得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的,可无需提供车位产权证明,供电公司通过调用电子证件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对于尚未取得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的,需提供车位购买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他人的,需提交出租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但车位实际由业委会、社区、街道管理的,由实际管理单位负责出具一年及以上车位使用证明。
3. 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可无需提供电动汽车拥有证明,供电公司通过调用电子证件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其他情况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协议、车辆登记证明、车辆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居民备齐上述材料后,可直接到供电公司营业厅或网上国网APP申请报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无需再经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开具“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登记证明”。
注:以上表述中,申请人原则上应是车辆所有权人且与车位产权人(使用人)保持一致。若申请人为车位产权人(使用人),但非车辆拥有主体,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或车辆产权人签字确认的关系说明。若申请人非车位产权人(使用人),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使用人)许可证明材料。
(三)勘查装表。供电公司受理报装申请后,应及时与申请人预约现场勘查时间。供电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时,将申请人报装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及时协助提供现有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公司人员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供电公司人员现场拍摄报装车位环境照片留存备案,2个工作日内完成表前线及表计安装,同时向申请人提出表后线敷设路径等相关建议。
2. 供电公司及时组织实施改造工程,表箱安装位置、表前线敷设路径需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意见,施工过程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全力配合,不得以影响安全、环境美观等理由阻挠供电公司施工。
(四)表后工程。申请人应自行委托充电桩安装单位实施表后线敷设,并与委托的安装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共同签署《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受委托的安装单位持承诺书即可进驻小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当协调配合进行表后工程施工,并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义务。在完成表后线敷设及充电桩安装后,供电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表后线接入表计。
二、非供电公司直供居民小区
(一)安装流程。对非供电公司直供的既有居民小区,小区内具备独立车位产权(含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车位)的业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日发改能源〔2020〕304号)文件要求向业委会、社区、街道申请办理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
(二)创新充电模式。对车位无独立产权、车位无合法固定使用权以及不具备安装居民个人充电桩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可根据居民实际充电需求,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域,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满足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鼓励安装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接入运营商平台或省级政府平台,参与电网负荷管理调控。
三、相关要求
(一)对居民小区内居民提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需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积极配合,在无相关部门单位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
(二)对不积极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拒不配合的,由属地住建等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惩处,确保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三)前期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如因相关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文件不适用的,以另行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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