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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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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7年发起第一起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对国内产业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有效地缓解了国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为巩固贸易救济措施的成效,促进涉案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加强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下述基本原则制定规范措施。

  (一)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措施要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不扭曲市场信息,不阻碍正常竞争;规范措施要引导产业科学发展,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二)提高产业竞争力。规范措施要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最终目标,实现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遏制落后技术的使用,促进幼稚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涉案产业的安全度。

  (三)提高贸易救济效率。规范措施要配合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为实现贸易救济措施的精细化、科学化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规范措施要使受损产业的长远利益最大化。

  (四)依托“一体两翼”机制。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为主体,行业中介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翼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应以此机制为依托制定和实施规范措施。

  二、建立与贸易救济工作相配合的规范工作制度

  依照规范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工作须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机关为主体,与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平行推进,配套制定规范措施。

  (一)规范工作前置化制度。前置化工作以对涉案产业的评估为基本内容,商务部调查机关负责制定涉案产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既要考察经济、技术指标,也要将环境、社会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即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考察涉案产业的发展方向及对国内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二)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制度。贸易救济案件终裁后,调查机关要对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通过建立完备的跟踪体系,及时了解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全面掌握涉案产业的恢复和发展情况,为规范工作提供依据。在贸易救济案件期终复审时,要全面检验评估贸易救济和规范措施的实施效果;要将涉案产业落实规范措施的成效作为期终复审参考的重要内容。

  (三)规范工作研究会商制度。依托部际联席会议、产业安全重大问题研究机制等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涉案产业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定期通报贸易救济案件的调查和规范工作进度;评估涉案产业恢复和发展的情况;共同研究涉案产业和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促进受损产业恢复的配套措施,引导和规范产业健康发展,防止无序竞争侵蚀贸易救济措施的预期效果。

  (四)规范工作信息发布制度。依托涉案产业评估、贸易救济效果跟踪、部际联席会议和产业安全重大问题研究机制等工作平台,加强公共信息服务,适时公布涉案产业决策所需经济、技术和政策信息,引导社会谨慎投资;通过商务部工作网站、贸易救济网站或书面方式,对涉案产业(企业)实施告知与提醒,敦促行业和企业自律。

  三、行业中介组织在规范工作中的任务

  行业中介组织在涉案产业的规范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了解产业的优势,在规范工作中协助调查机关沟通联系企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一)研究提出涉案产业规范措施。行业中介组织负责提出、制订涉案产业规范措施涉及的技术指标及标准,研究会商个案规范方案,根据跟踪结果提出调整有关标准和措施的建议。

  (二)协助调查机关实施规范措施。行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