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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提高我市工业厂房利用率和产出率,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浙政发〔201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8〕5号)等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有限空间、无限发展”理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切实做好低效厂房整治和改造提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城市经济密度,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要素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大对全市“低散乱”厂房和“建而未投、投而未尽”闲置厂房(统称低效厂房)的整治力度,2019年全市重点区块“低散乱”厂房整治基本完成,闲置厂房整治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块低效厂房的整治。

三、整治原则

(一)服从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区块定位,确定整治方向和产业发展重点。工业厂房原则上用于工业生产,并考虑长远发展方向与近期功能需求相结合。

(二)严把安全与环保关。对纳入整治范围的工业厂房实行安全、环保等相关刚性要求的规范化,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环保等问题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对新入产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三)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根据全面摸底调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工作,同时确定一批重点整治区块和重点整治产业,每个县(区)、功能区都要确定一个以上重点整治区块;船舶修理行业作为重点整治行业。整治重点区块由县(区)、功能区自行确定,报市低效厂房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重点工业乡镇(街道)也应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块。其中甬东区块作为重中之重区块,另行单独制定相关整治方案。

(四)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各地要结合每个重点区块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区块的整治方案,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厂房形式开展不同方式的整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市场准入等开展执法和督查。

(五)腾笼换鸟,高质量发展。低效厂房整治的落脚点是提高产出率,提升经济密度,因此在整治中必须把握整治与提升、腾笼与换鸟的关系,做到同谋划同推进。

(六)落实主体,一抓到底。明确县(区)、功能区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落实,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精力到位,一抓到底,打好攻坚战。

四、整治措施

(一)“低散乱”厂房。主要指全市工业企业中厂房虽已出租但存在“低散乱”问题或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工业用地性质低效厂房,以及重点整治区块内违反相关规定将厂房改用或出租用于非工业生产类用途的所有工业厂房。非重点整治区块原则上以单体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为主。对于用于工业生产的“低散乱”厂房,结合“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力度,倒逼企业加大投入或出租、转让。加大环保、安全等监管力度,开展集中执法整治,要求其限期整改“低散乱”情况;整改未达标的则予以依法关停。对整治达不到要求又无能力投入,企业自行出租转让有困难的低效厂房,属地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进行回收或回租。对于用于非工业生产的“低散乱”厂房,原则上要求调整用于工业生产或符合规范要求的小微企业园。对已经工商登记的临时性商业应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定期限全面完成依法整治,并明确保留时限,最长时限不超过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非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和土地的总计期限;整治未达标的必须限期依法关停。对存在安全隐患突出、环保问题突出、利用违章搭建经营、无证经营等应依法予以关停。对企业出租方尽到告知义务,建立企业厂房出租备案制度;对于出租的厂房,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厂房产权所有人的安全生产、环保等主体责任。

(二)闲置厂房。主要指全市工业企业中厂房已全部建成但未投产的“建而未投”闲置厂房,厂房已按期全部建成但仅部分投产的“投而未尽”闲置厂房,企业因搬迁、破产而闲置空余的闲置厂房,闲置厂房整治重点为单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建成2年以上。

对闲置厂房处置,对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相关协议约定条件,通过要求企业追加投资、政府协商收回再出让、企业间协议转让、对外招租等方式整治到位。对有实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加快投产或恢复生产。对有意向将原有闲置厂房改建成为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属地政府支持其建设规范化小微企业园,同时帮助企业招引符合入园标准的小微企业。鼓励企业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范要求和区块准入“负面清单”前提下出租闲置厂房用于工业生产,严把项目准入关,杜绝“低散乱”企业入驻。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闲置厂房,加快处置进度,开展有针对性招商,盘活土地厂房。对于已搬迁腾空的闲置厂房,根据城市布局规划,搬迁后已由政府收回的要尽快平整到位,加快供地;对于搬迁后仍由原业主持有的闲置厂房,属地政府要帮助企业提出处置方案,加快闲置厂房处置,也可采取政府协议回收或回租后创建小微企业园等方式盘活资源。

对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新投资项目实施“标准地”制度,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源头上防范低效用地、厂房产生;严格执行项目开竣工时限,强化出让合同全过程监管。

(三)“低散乱”修船企业。主要指环境和安全等隐患多,存在无序生产经营和违法违规作业等问题的规模以下修船企业。

对“低散乱”修船企业的整治,根据本岛“南生活、北生产”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建设海上花园城市的总体要求,按照“整合搬迁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政策处理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理、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机制,瞄准“重点集中区域”和“重点目标企业”,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促进企业合法规范。对本岛南部中心城区周边及附近岛屿的小船厂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本岛北部的小船厂实施整改提升,对其他离岛区域集中度较大的小船厂依法实施停产或整合搬迁。对经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和安全要求的船厂依法实施关停。通过分类分步、有力有序的整治提升,本岛南部区域基本不再布局船舶工业,规模以下修船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各区域渔船修理能力保持稳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