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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8〕14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炼化、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炼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决定对炼化、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指标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政策

  (一)对炼化企业实行基于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企业单位能耗不高于10.17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用电不加价;10.17—11.3(含)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