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1998]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与查帐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国税局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在标准以内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建帐面,建一户成一户,稳妥有效地把建帐工作搞好。

二、个体户建帐建制所需的帐簿、凭证和表格,各盟市局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三、各地在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以便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 

为了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帐的范围和标准凡个体户不能全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和第四条 规定建帐的,应先选择从事下列生产经营达到标准的业户建帐,并逐步扩大建帐的范围,具体标准由盟市国税局确定。

(一)采掘业、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二)农产品收购;(三)专门从事商品批发;(四)挂靠国有、集体和私营以上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五)石油、建材、汽车及其配件、摩托车、大宗机器机械经营者;(六)大宗机械、机器及汽车修理修配;(七)盟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应建帐情形。

上述个体工商业户设复式帐或简易帐,由旗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确定。对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业户,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应上报旗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帐簿的设置、启用和核算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