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1998]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与查帐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国税局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在标准以内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建帐面,建一户成一户,稳妥有效地把建帐工作搞好。
二、个体户建帐建制所需的帐簿、凭证和表格,各盟市局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三、各地在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以便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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