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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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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
  旧货行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发展旧货流通业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旧货行业发展水平低,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旧货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内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旧货行业的发展,可以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和收入水平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旧货是处于使用或闲置状态但仍保持其基本或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货经过清理、维修、加工、改制,重新进入消费领域,可以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减少垃圾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扩大就业。旧货行业进入门槛低,较少的资金就可以开展经营业务。发展旧货行业,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社会稳定。
  (四)有利于扩大需求,促进商品更新换代。“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旧货流通可以促进新商品源源不断进入市场,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推进产品更新换代。
  各地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促进旧货行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行业发展
  继续抓好旧货流通体系建设。旧货市场是旧货流通网络的枢纽,应抓好旧货市场的建设与培育。对于已经开办的旧货市场要予以保护和规范,对于新申请开办的旧货市场要提供方便。对于安置下岗职工就业而设立的旧货市场,应予以鼓励和扶持,适当减免各种收费。对于城乡居民自行举办、用于调换和处置个人消费品的“跳蚤市场”,要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市场管理。鼓励开办旧货连锁商店、调剂商行等各种业态的旧货企业。允许经营新货的企业在经销耐用消费品时,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提倡旧货市场开展自营业务。提倡旧货市场、旧货企业与社区联手开展便民利民的上门收购活动。允许正常经营的旧货在全国范围内运输,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罚款。
  不断开阔视野,拓展旧货经营范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货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新技术的采用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为旧货经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货源;产业结构调整使相当数量具有使用价值的机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改组改制以及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提供了大批库存积压或闲置物品。要鼓励旧货经营者积极拓展旧货经营范围,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鼓励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支持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出口业务。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产品积压和设备闲置,一些地区和企业资金短缺。各地经贸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对有利于旧货流通的交易会,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改进管理办法,规范行业秩序
  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