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镇价费〔2017〕69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教育局,新区物价分局、社发局,市直各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5〕3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各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直中学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辖市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管理,参照当地公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1.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市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为100元/生.学期,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根据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住宿费。
2.伙食费。根据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收费或调整。由学校填写附件1、附件2,经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食堂成本支出包括主辅材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不包括在编人员)、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和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建设、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将购置费及折旧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学校应当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应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在主副食品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得上调伙食费标准。伙食费标准提高前,学校须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学校自主经营为主要模式,原则上不对外承包经营,已承包的要限期收回。现实行承包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学校应实行零租金租赁食堂,学校不得收取承包方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承包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费标准或菜肴价格。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伙食成本性支出,少量结余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代收费。依据教学计划与大纲要求,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代办项目所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收费支出,学期结束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1.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供给教科书和作业本。普通高中收费标准:高一年级420元/生·学期、高二年级300元/生·学期、高三年级140元/生·学期。
2.教辅材料费。教辅材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3]64号)要求、市教育局《镇江市2013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镇教办发〔2013〕141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并严格按以上文件规定的对象、科目、标准等执行。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3.校服费。校服应经集中招标采购,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收费。学校填写附件3、附件4,经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农村学校不作要求。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部分统一着装学校校服,经学校申请,报当地价格、教育部门核准后,征订套数可适当增加,件数及款式可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严禁提高规定标准收费,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严禁在非征订年级扩大征订范围,严禁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行为,严禁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4.社会实践活动费。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100元/生·学期,普通高中按实收取,多退少不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并收费。原则上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收取费用,仅限支出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5、军训服装费。各学校按照本学校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或者购买军训服装的形式。仅限高一年级,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租赁服装的按3元/人·天标准收取,购买服装的按不超过25元/人·期标准收取。
四、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严禁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省、市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杂费、课本费、借读费、农村学校住宿费、农村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和高中择校费、毕业班补课费等,任何学校均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