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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食药监〔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9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市监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意识,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防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市局制定了《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联系。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0日



台州市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意识,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防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3〕57号)、《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浙食药监办〔2013〕3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是指源于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和质量管理活动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通过排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其进行评估,进而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处置风险,以有效防控药品质量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应当坚持预防与控制并举、重在预防的思想,按照风险排查、评估、控制、处置四个关键环节依次推进、周而复始的方法(简称“四环”工作法),突出重点,综合防控。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下称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防控的主体。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负有指导、督查的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排查

第五条 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应做到信号与潜在并重。

媒体曝光、举报投诉、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等暴露出来的质量信息是风险信号,企业与监管部门应重点加以关注。

企业在组织生产和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上存在的缺陷是潜在质量风险,企业与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排查。

对各种来源于外地、本地的风险信号,企业与监管部门应举一反三,主动及时排查辖区企业潜在的质量风险。

第六条 风险排查的重点对象包括:

1.生产无菌药品的企业;

2.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

3.生产出口原料药的企业;

4.近两年受过药品行政处罚的企业;

5.近两年市场监督抽验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

6.上年度监督等级较低的企业;

7.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但无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

8.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企业;

9.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企业;

10.接受委托生产或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企业;

11.跨区域设立异地生产车间的企业;

12.生产品种有较多不良反应报告的企业;

13.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

14.使用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药用原辅材料、药用空心胶囊、药包材、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生产制剂药品的企业;

15.管理部门认为须重点排查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每半年针对以下重点环节开展风险自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必须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自查表》(见附件1)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1.验证管理。未按规定对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关键设备、生产工艺及其变更、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等进行验证或再验证、验证不全面。

2.物料管理。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验收、贮存、发放、使用以及成品检验、贮存等未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3.设备管理。未按文件规定对生产、监视和测量设施设备进行使用、检定、维护和保养。洁净室、空调净化系统、制水系统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运行和维护。

4.生产管理。产品未按规定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则,生产过程记录不及时,记录内容未能完整反映生产过程,生产中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不到位。注射剂产品中间体超过从配制到灌封(装)结束规定时间,未采取措施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管道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清场、灭菌不到位。

5.质量管理与检验。质量管理部门不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质量管理部门未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未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无原始检验记录或不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未执行偏差处理程序,偏差调查不彻底。

6.不良反应监测。未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生不良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7.客户质量投诉。

8.其它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环节。

第八条 县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从以下渠道开展辖区企业风险排查:

1.投料与出厂放行。对企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投料和成品生产、检验、出厂及数量进行审计式检查,确定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未经检验、违法异地生产的风险。

2.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体检式检查,重点抓住验证确认、关键工序、检验检测、偏差处理、变更控制、风险管理等环节,检查其规范性,确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3.质量问题处置体系。从企业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客户质量投诉是否规范切入,排查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客户投诉;

4.上市药品再评价状况。汇总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抽验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排查统计抽验不合格和监测报告所涉及的品种。

5.举报投诉与媒体曝光。从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涉及辖区企业的质量问题入手,排查企业的质量风险。

第九条 企业应在获悉质量风险信号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有针对性排查,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表》(见附件2),并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监管部门负责举报投诉处理、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的处室(单位)应在获悉质量风险信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5),并传递至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处(科)室。

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处(科)室获悉辖区企业的质量风险信号而企业未获悉的,如无保密需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号排查通知书》(见附件6),督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排查。

第十一条 对风险排查获得的以下关键风险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称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县级监管部门应在风险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5和7),并传递至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1.同一药品多批或同一批号药品多地发生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

2.生产假劣药品;

3.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生产、质量管理环节存在造假行为;

4.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风险排查获得的以下除关键风险信息以外的风险信息,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县级监管部门应填写《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信息汇总表》,在每年双数月份的20日前传递至市局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

1.杂质超标、污染等严重生产质量事故;

2.企业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的信息;

3.对企业生产环节多次或已核实的违法违规举报信息;

4.检验中发现的我市企业生产的药品、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不合格情况;

5.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MP要求的严重或主要缺陷;

6.我市企业生产的药品在使用中发生严重、群体性不良反应;

7.注册管理中发现的药品生产质量隐患;

8.其它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