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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德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工作,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综合能力,维护消防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具有法人登记资格的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财政保障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消防文员主要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工作方针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落实职业荣誉和保障措施,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评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使用和人员招收,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等有关标准建设。国家级、省级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建设消防站的,应当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站点规划、建设方案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结合经济水平和城镇发展规模,逐步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九条  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人数应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实行员额管理制度。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根据队站类别,按照特勤消防站、一级城市普通消防站、二级城市普通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分别不少于50人、40人、25人、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消防员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

原则上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消防文员岗位人数不少于10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配备数。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至少派驻1名消防文员开展消防指导工作。



第三章  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组织考试、政治审核、签订合同、入职培训、合格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优先录用;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B2及以上驾驶证的人员、对消防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录用。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新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个月(试用期)入职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评合格的,授予相应等级。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具有专职消防工作经历人员,经消防救援机构考评评定合格,可不进行岗前培训并免试用期。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和工会组织,明确组织关系,发展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时办理人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如遇重大安保、紧急救援任务,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停止休假、轮休等,任务结束后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消防文员应当实行8小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等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逐级晋升,凭工作年限和考评成绩授予等级,凭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样式应符合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核发。工作证是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有关优待政策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穿着制式服装,样式、标准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服装供给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执行。非因公外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政府专职消防员离职时,应当上交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实施,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升、奖惩、续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职业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从事灭火救援一线任务的消防救援队伍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队(站)事业编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同等高危补贴、出警补助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为工作满6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颁发职业纪念章。其中,工作满6年以上、不满14年的,授予铜质职业纪念章;工作满14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职业纪念章;工作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职业纪念章。

第二十八条  为工作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悬挂落款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监制”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用人单位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市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申报。

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优待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规定对优胜者授予技能标兵、技术能手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纳入政府相关表扬范围,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推荐就业、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出机制。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工作所需经费,在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推荐就业:

(一)年龄已满45周岁,且从事消防工作15年以上的;

(二)参与消防救援、执勤训练等因工导致伤残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至四级除外);

(三)工作满10年,因身体、年龄等原因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以考取市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管理岗位事业编制,从事队伍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标准的。

退休后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其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获得招录的;

(二)对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不及时向单位报告,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擅自或者违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与群众发生冲突、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私自存留、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