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相关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盐城市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盐城市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教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市本级教育系统实施教科研等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导向鲜明、统筹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执行期暂定为2023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经费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教育局做好专项经费的下达;对专项经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经费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具体实施专项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经费管理;组织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经费;加强项目经费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经费清算等工作;对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教科研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市中小学“三程”建设项目。用于中小学课程建设、中小学教程建设、中小学学程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课程建设等。
(二)各类教育学科中心建设项目。用于全市中小学、幼教、特教、职教等各学段、各学科中心活动,优秀学科中心质量考核奖补,教研员挂钩指导与质量提升考核奖补等。
(三)中小学及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用于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学生学业质量监测,高中五大联赛、义务教育社团展示活动、高中强基班集训等中小学创新拔尖人才贯通培养工作,各学段、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议等。
(四)中小学教师业务能力提升项目。用于各学段专任教师教学业务能力水平考核,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教师优质课比赛、教学大赛、基本功大赛的市级评比选拔及送省参赛选手集中培训,中学奥赛教练员培训等。
(五)教研体系建设与提升项目。用于省内外专家来盐开展业务指导,各类教科研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资源库建设,全市重大科研项目调研、前瞻性教改实验项目奖补、重大课改项目推进、有关项目评审及培植等。
(六)其他项目。用于其他与提升全市教育教学质量及教科研水平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2次,市教育局每年5月份、8月份形成当次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并按专项经费审批流程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市教育局根据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经费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实施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收回专项经费余额,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