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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2005〕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2023年5月22日规定,继续施行,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监管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归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原则上不向管理层转让,并且管理层未经批准也不得以增量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其持有股权。

三、企业管理层需受让国有产权的,其受让行为和拟受让额应向标的企业职工公示,并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