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5]97号 2015-09-0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地在认真做好基金测算分析和确保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符合《通知》规定降费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保证按时完成降低费率工作,同时按规定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规范待遇支出,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要及时通过财政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衡,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及时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三、认真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各设区市要加大本辖区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按规定在9月底前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等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力社保厅联系人:
医疗保险处 胡振产,电话:(0571)87050376;
省财政厅联系人:
社会保障处 朱家立,电话:(0571)87056582;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人:
规费管理局 黄梓洋,电话:(0571)8766855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