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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中“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中“救助保护机构”修改为“民政部门”;“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救助保护机构”修改为“民政部门、有关组织或个人”;“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修改为“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在6个月内安置到位”;“不得交由捡拾群众或机构组织抚育”修改为“不得交由捡拾群众、非福利机构或组织抚育”。

(二)将第三条第五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去“和扶贫开发”。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生活照料、教育矫治、医疗康复、安置回归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受当前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

  (三)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培训、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返乡安置等服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集中救助、社会发动、源头预防等措施,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我省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三、全面落实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

  (一)加大主动救助力度,提升救助保护效能。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及时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城市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宣传栏,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要完善定点医院制度以及转诊制度,对于病情严重确需转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转院治疗。

  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常态化街面联合巡查,对露宿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拐卖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健全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强化监护责任,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必要时公安机关要予以协助,确保返乡途中安全;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完善跨地区接送机制,按照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各地区之间特别是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紧密协作关系,强化流出地政府职责,开展“接流浪孩子回家”专项活动。流出地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要主动与流入地联系,及时接回流浪未成年人,并且负责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跨地区接送确需在第三地停留或换乘的,当地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要予以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民政部门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有关组织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在6个月内安置到位,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社会群众或机构组织发现或捡拾的无人照看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查找婴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护送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育,不得交由捡拾群众、非福利机构或组织抚育

  (四)做好教育矫治,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受其救助保护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积极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