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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质监局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质监局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市价发 〔201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发改委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住建局 盐城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健全盐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水利(务)局,市各有关单位及驻盐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超计划用水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盐城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和取用水管理水平,根据《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市、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计划用水是指超过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水量。用水户包括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用户(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社会福利等单位办公用水,但办公生活用水跟其它用水未分开的除外)和自备水源用户,以及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和其它用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和修订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利厅颁布的《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或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城市水利局颁布的《盐城市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执行。
第五条  用水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用水定额,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供水、节水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与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执行,报省、市发改委、水利厅(局)备案。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修订完善各类产品用水定额。对没有用水定额的产品,可根据该产品上一年的用水实绩,结合供水、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