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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盐住建物管〔2020〕1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办法》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以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 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相关规定,施工作业时间外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加强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等加强检查与管理。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街道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

在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小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对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业主、使用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牢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履行《协议》。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相关业主、使用人遭受侵害的,可以依据《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要求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加强检查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装饰装修管理的工作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上报、制止违反《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扣除信用分值;通报后再次出现未及时上报、制止违反《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列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再次出现未及时上报、制止《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责令退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