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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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做好创国卫复评工作,现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舟山市单位卫生标准及实施办法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全市单位卫生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本标准指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单位卫生标准
单位卫生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而开展的工作,包括本单位、本区域的基本卫生设施配备、建设和维护,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室内外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
单位卫生标准根据单位的性质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单位卫生标准”,即所有的单位都需要执行的内容;第二部分“重点单位卫生附加标准”,即重点单位除了执行第一部分内容之外,还要执行本部分规定的内容。
(一)基本单位卫生标准。
1.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有记录。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下水道通畅。
3.配备基本的清洁清扫工具,垃圾收集采用密闭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设施基本完好,无蚊蝇,壁净地洁,无污垢和满溢,粪便采用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4.室内环境整洁,地面清洁,基本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无明显的积尘蛛网。
5.会议室等办公场所和电梯等公共场所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或设置禁止吸烟的警语与标识,同时应温馨提示户外吸烟场所的确切位置。
6.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防控效果达到《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要求。
7.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二)重点单位卫生附加标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备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场所有空气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食品设备清洁完好,存放、装卸食品容器和车辆清洁并经常消毒;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备及污水排放设施并使用良好;加工操作应严格做到食品生与熟、食品与药品、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防止污染;不加工、出售不洁和腐败变质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厨房餐厅基本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泔水桶加盖不满溢;餐具消毒、保洁得到落实。
2.学校。
(1)大学、中学: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供应卫生安全饮用水;学生宿舍通风、清洁、整齐,无异味。
(2)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和幼儿寝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和幼儿供应卫生安全饮用水;幼儿玩具、寝具定期消毒;幼儿茶具、毛巾专人专用,严格消毒。
3.工矿企业。
有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原料、物品堆放整齐;废料定点存放,及时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