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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2021-08-24日建发〔2021〕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9月23 日。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推行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方式缴纳。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七条  评标办法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予以否决投标;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并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一般应为招标人单位人员,且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取得授权委托,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无符合条件人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从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打印表在开标前不得打印。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内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12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48小时。

(三)在省域范围外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48小时抽取,并不得超过72小时。

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于当天上午进行专家抽取,评标工作应当安排在当天12时之后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退休人员,或者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与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在上述单位从业;

(六)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本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 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 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格式或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

(四)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五)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六)投标人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或较资格预审时降低标准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九)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有效期、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十一)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技术标承诺书或提供的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