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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1-13              韶地税发[200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劳社〔2008〕221号)和《关于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交换项目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4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工作,确保参保人能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增、减员时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的责任单位问题。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在办理增、减员时,应以参保者的劳动关系为依据,个人应交部分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关于补缴问题。

补缴非当月社保费的,由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见附件)给缴费人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出具《特批补缴通知单》,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和《特批补缴通知单》进行征缴。

三、关于清欠问题。

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单位(个人)还欠款通知书》交缴费单位(个人),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缴入库。对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欠费,由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

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退休人员若需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铺底基金的,缴费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计算出一次性征收金额,并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单位社保号统管,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发送征收数据(不需要报个人明细资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关于困难企业和军转干人员的缴费问题。

社保费从财政(破产企业安置)专户列支的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从财政(军转干安置)专户列支的军转干有关人员,为方便缴费,对其的征收管理仍按原征管范围处理。

七、关于市直和县(市、区)交叉参保问题。

若参保单位既在市直参保,又在县(市、区)参加其他险种,应将县(市、区)参加的险种停保,同时将相应的险种归并到市直一并参保。在归并前已享受相应待遇的,在原参保地继续享受,归并后享受待遇的,统一在市直办理。今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验证登记工作,可在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1、社会保险费实行与税收同征同管,缴费单位(不含“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军转干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新参保单位在税务机关开户时,税务机关需按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级次和社保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