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财规 (2011)7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5.1.31

各辖区财政局、镇江新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国资局,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镇江市润州生态环境局、镇江新区生态应急局、镇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辖区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工作计划及项目库储备综合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公开透明、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生态环境向市政府报送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进行监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送市政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辖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实施、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推进、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承担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责任;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国家、省及市生态环境工作部署,支持污染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扬尘治理、农业大气氨排放试点地区氨排放控制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工作方案,支持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治理修复等。
(四)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支持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治理、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市本级环境监测、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科研规划、机动车排气监管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等其他管理性支出。
(六)国家及省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其它市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类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四)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及楼堂馆所建设。
(五)环境信用管理明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的生态环境类失信企业。
(六)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按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原则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类项目建设和市本级环保能力建设。
第十条  除市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外,专项资金对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按以下原则实行优先安排:
(一)对列入国家、省、市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或生态环境类规划的重点项目、取得中央、省、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二)项目安排以环境效益为主,适当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采取按投资补助方式进行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有关依据或者批复文件;
(二)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施工条件或者正在建设,且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二)实施后可减少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环境效益较好;
(三)项目竣工距申报专项资金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五章  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目标,经人大批准预算,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市本级能力建设具体项目预算安排及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环境类引导资金项目总体预算安排。
年度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内容等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开、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入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滚动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