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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鲁财建〔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2日

  

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2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交通发展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交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交通发展资金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专项资金的任务清单,组织申报、制定交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督促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的资金,负责交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做好项目库建设、因素法下达资金的统筹分配,对交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并及时将交通发展资金的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报上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市县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交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交通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交通发展资金任务设置、定额标准、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交通发展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省级事权的,省级承担相应财政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可直接实施或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可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交通发展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国省公路、扶贫公路、旅游公路、地方铁路、机场、港航及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因素法管理的资金,主要支持除按项目法管理以外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市县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制交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实现“应编尽编”,不出现遗漏。同时,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绩效评价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交通运输厅提议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包括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支出计划等的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重大支出政策,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提出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

第三章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

  第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等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项目中规定标准内路面、大中桥、隧道等工程由省级投资。具体包括:

  (一)临时工程投资。主要指施工期间维持原有公路通行、交通组织、行车安全、环境保护所需的临时道路、临时便桥、临时通讯线路、临时环保设施等保通措施和设施以及施工所必须的前期工程内容。

  (二)路面工程投资。涉及路面工程的全部费用。

  (三)桥梁工程投资。涉及大中桥工程的全部费用。

  (四)隧道工程投资。涉及隧道工程的全部费用。

  (五)交叉工程投资。涉及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通道、平面交叉范围内的大中桥梁、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费用。

  (六)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投资。所有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养护工区工程的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为满足公路正常运营,需在改建工程或养护工程范围内更换设备,包括隧道照明、通风的动力设备、供配电设备及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八)工程管理费。包括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九)预备费。以省级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施工图预算的3%计列。

  (十)扶贫和旅游公路奖补。为增强脱贫攻坚基础支撑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市县开展扶贫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改造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中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施工以及征地拆迁等工程由市县投资。具体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边坡防护,防护支挡工程,边沟等路基排水工程,特殊路基处理等所有路基工程投资。

  (二)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投资。

  (三)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投资。

  (四)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五)除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外的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工程实施中路面宽度变化而路线线位不发生改变的路面升级改造项目,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超出规定标准(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的,超出标准部分的工程投资全部由市县承担。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省级下达投资计划分当年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对于应急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进行预下达,在保证工程及时实施的前提下,再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下达。对确需中(终)止建设、调整规模等项目变更的,各市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调整计划及相关投资。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补助资金。改建和修复养护建设省级投资部分实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省交通运输厅是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急养护和专项养护建设省级投资部分一般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市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四章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支出

  第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相关程序同“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对工程实施中局部线位发生改变的新建改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级公路45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200万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桥、特大桥及隧道1200元/平方米。改造利用市县原有非国省道路段的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含改建段里程不足项目建设总里程一半的新改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已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项目应按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土地使用手续、筹资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与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单位签署协议,经完工验收合格后,再纳入普通国省道管养里程,原路同时移交市县管理。如项目未按省级批复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完工,省里将扣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2017年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对全省公路网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全省性国省干线断头路项目,省里可结合实际,在建设期内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支出主要用于普通国省道日常维护保养工程项目的材料、人工、机械使用费等,包括预防养护、路面及桥涵的日常保养、零星中小修、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公路站房和超限检测站点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养护、应急救援机具购置与保养、公路绿化、交通量调查设施和战备钢桥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应急抢修、除雪防滑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技术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两类,其中,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国省道养护里程、养护任务繁重程度、特殊重要基础设施存量、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工作管理、绩效考核、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方面。

第六章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市县政府加强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促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县乡交通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支出重点用于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农村扶贫公路、农村旅游公路、农村客运站点、桥梁、渡口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主要实行因素法管理。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公路通车里程、燃油税费改革前县乡交通基础设施资金安排水平、市县政府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29号)规定,自2019年起,纳入全省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相关资金管理执行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港航建设养护支出重点用于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日常维护等支出。其中,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安装费以及其他费用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费,主要由省以上筹集。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市县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级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沿海港口以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为主。

  第二十九条 港航建设养护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主要用于内河水运主航道、船闸建设养护及大中修支出,沿海重点公用航道、防波堤工程支出。

  (二)省级重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支出。主要用于为保持内河通航航道、船闸、航标等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运转所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由市县承担的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陆岛公共交通码头、港口客运站场、渡口建设补助等。

  (四)内河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各类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港航建设养护支出。

  第三十条 港航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港航建设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港航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等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内河主航道养护里程、船闸、航标等保养水平、工作管理及绩效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依据项目评审和预算审核情况确定。其中,沿海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20%,一般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15%。由市县承担的内河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船闸建设及大中修项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30%。

第八章 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支出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对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支持范围主要是客运站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具体包括:

  (一)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二)纳入省级以上发展规划的衔接城市公交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城市换乘枢纽建设。

  (三)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县级普通客运站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