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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建规发〔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锡建规发〔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无锡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4日

  无锡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指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发布出售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按要求完成合同信息备案的行为。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当纳入监管,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的监督和管理。

  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主要包含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信息发布三个子系统。

  本市市区内存量房经纪和买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第五条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开通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权限,从事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本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实施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对网上签约操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经纪机构应当与实施机构签订《无锡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使用承诺书》,并向实施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密钥服务商申领电子密钥。该电子密钥有效期为1年,经纪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的电子密钥有效期为1年,且不超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

  第六条取得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权限的经纪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纪机构不再符合经纪机构备案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注销其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权限。逾期未申请的,实施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自行协商成交的,应在实施机构指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手续,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房源核验;

  (二)发布房源信息;

  (三)网上签约、上传信息并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表》;

  (四)建立档案。

  第九条 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存量房买卖成交的,应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手续,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委托;

  (二)房源核验;

  (三)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四)发布房源信息;

  (五)网上签约、上传信息并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表》;

  (六) 建立档案。

  第十条 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流程,并对交易当事人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委托前,应核对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审核存量房是否符合交易条件。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在线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经委托人与经纪机构签字确认后,上传该合同信息。

  经纪机构上传《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信息后,委托人取消委托的,需书面通知经纪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经纪机构应当在2日内及时撤除《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信息,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输入存量房信息进行房源核验。核验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核验编码,并在无锡房地产市场网(www.wxhouse.com)公示下列核验信息:

  (一) 存量房核验编码;

  (二) 存量房基本状况;

  (三) 经纪机构名称、经纪人员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应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并结合房源核验信息,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量房核验编码和《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二)存量房基本状况;

  (三)存量房委托出售价格;

  (四)经纪机构名称、经纪人员和联系方式;

  (五)房屋图片;

  (六)房屋租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编制的基本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房屋状况说明书内容发生变动的,经纪机构应当重新编制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在房源核验编制完房屋状况说明书后,经纪机构方可发布受托房源信息。经纪机构在媒体或门店公开发布受托房源信息时,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核验信息以及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基本信息一致,且应明确标示该存量房核验编码,交易当事人可通过无锡房地产市场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使用核验编码核实房源信息。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机构应及时将房源信息从媒体、门店等发布渠道上撤除,报纸、杂志等无法撤除的发布渠道除外:

  (一)已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二)超过《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时限的;

  (三)委托人取消出售委托的;

  (四)出现其他不符合房屋交易条件的;

  对第(一)、(二)种情形,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自动撤除房源信息;对第(三)、(四)种情形,经纪机构应当在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中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应向购房人出示最新的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购房人签字确认后,会同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核验交易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