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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2022修订)》的通知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2022修订)》的通知

丽农发〔2022〕12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2022修订)》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4日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
(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农村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市级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挂钩实施是指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市级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标准化生产、农药化肥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信用评价结果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行政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一)将下列情形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一年度监测合格率达99%以上;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年度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