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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共享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其运行服务机构为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市、区县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国土资源、商务、农业、林业、园林、移民等部门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需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仍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两江新区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万盛经开区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监督。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办法,规范运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交易监督细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第八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与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平台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处理交易争议提供服务;

(四)建立完善的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交易服务流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规范;

(五)做好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统计分析交易数据等;

(六)受委托代收代管交易保证金;

(七)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数据;

(八)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按规定结算交易资金;

(十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交易目录。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通过连接依法建立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库、交易信息库、专家信息库、信用信息库和监管信息库。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各类交易需求的必要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服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现场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市场主体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监督人员等应当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不得泄露任何抽取的专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按规定期限归档保存。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中,认为有必要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现场分区域采取通信装置保管、电子信号屏蔽等保密技术措施和录音录像等监控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指定媒介和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对外发布交易公告后,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受理号,并凭项目受理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终止信息、交易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因网络系统故障或者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人工录入有关交易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或者划转保证金,不得擅自滞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多个承办银行,并设立保证金代收代管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八)非法干预评标评审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应当立足公共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分类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交换至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监督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定期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信息及其统计分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应用时应当在有关交易文件中依法作出具体约定,不得以信用评价的名义设置市场壁垒。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经济信息部门对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商务部门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五)移民部门对所审批的移民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六)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市政、林业、园林等部门分别对其主管行业的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两江新区管委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对其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