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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舟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办法》的通知

舟工商消〔201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市监发〔202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市监发〔2024〕5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分)局:

现将《舟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舟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总经销(总代理)以及城镇(街道)和批发市场内的食品批发户(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在经营中均须应用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并遵守本办法。

大型食品商场超市是指从事食品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中型食品商场超市是指从事食品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者。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是指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形象、有两家以上店面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是指取得某种食品地区总经销(总代理)资格且从事该种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的经营理念和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经营意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致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相关科室要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局关于《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和督促职责,全力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职责

第五条  索证资料数据信息化。是指导入主体将索证资料以数码图片的形式导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一)导入主体:主要是大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批发市场内食品批发户。

(二)导入资料:

1、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它证明资料。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购入的每种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食品质量的证明资料。

(三)导入要求:

1、通过管理系统的“供应商证照”模块,确定相应供应商,导入(领取、添加)供应商主体资格证明。供应商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名称一致。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限为相关证照核定的有效期限。

2、通过管理系统的“商品证照”模块,选择确定所购食品的品种后,导入该品种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在检验报告有效期满后(六个月)重新导入;同时导入该品种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

该食品的供货商是流通环节经营者的,批发市场内食品批发户原则上暂不要求其导入该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报告和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

3、导入主体应将首次购入食品品种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首次供货的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在10天内完成导入。

第六条  食品来源数据电子化。经营者将进货食品的相关信息输入(或导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一)输入主体:主要是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城镇(街道)和批发市场内食品批发户。

(二)输入内容: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输入要求:

1、经管理系统的“采购入库”模块,输入所采购食品的供货商信息和供货商提供的相关食品信息。

供货商信息包括供货商的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食品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

2、食品来源数据应当在该食品销售前输入。供货商的名称、注册号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一致。食品名称应当规范,条形码必须完整,数量、规格、进货日期等其它食品信息必须真实。

第七条  食品流向数据电子化。经营者将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输入(或导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一)输入主体:主要是具有食品配送(或调拨、批发,下同)业务的大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城镇(街道)和批发市场内食品批发户。

(二)输入内容: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三)输入要求:

1、经管理系统的“批发出库”模块,输入客户信息和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等;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日期等内容。

2、输入的客户的名称、注册号应当与客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一致,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应当真实;食品名称应当规范,条形码必须完整,数量、规格、供货日期等其它食品信息必须真实。

第八条  食品销售电子一票通。具有食品配送业务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城镇(街道)和批发市场内的食品批发户在向食品经营户供货时,应当通过安装有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或其它商品销售专用软件的电脑,开具格式统一的电子销货票据,并将销货票据交予客户。票据中如实记载以下内容:销售者的字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购货者的字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日期;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

第九条  已在应用其它商品进销管理软件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城镇(街道)和批发市场内的食品批发户,有关进销食品数据信息必须及时(一般为每周一次)输入或导入食品安全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输入或导入数据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应用者在向其它食品经营者供货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