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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保护,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古籍保护等事项(以下统称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管理,开展信用审查,应用审查结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信用承诺、审查情况,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和个人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财政、文广旅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财务检查、结算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广旅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旅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文广旅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县(市、区)文广旅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文广旅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算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古籍保护和其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文物保护。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市级大遗址保护、考古挖掘、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保护、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文物科技研究和其他经批准的事项。文物保护的具体范围和支出内容详见《文物保护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附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1.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建档、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保存,以及项目的保护、抢救、传承等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宣传交流、展示推广、民俗活动等。2.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和活动,每位传承人每年补助2000-3000元。3.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补助。用于补助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市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启示工程、人员培训以及重大宣传展示活动等。

(三)古籍保护。古籍修复、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挖掘古籍的深厚文化内涵、组织开展古籍宣传推广活动、古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事项。

(四)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申请、逐级核实。

(一)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文广旅局报送申报材料,进行信用承诺。各地文广旅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

(三)市文广旅局根据项目核查、信用审查和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截止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局在项目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应按照《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向市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和报送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应按照《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实施效益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要求,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结果有效应用,提高项目绩效。市文广旅局应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和自评报告及时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5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申请重新设立或继续执行,应按照《盐城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文广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市级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文物局批准确定的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二)市级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市级大遗址项目的保护,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