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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13〕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外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

为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各类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促进“走出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规范境外安全事件处置程序,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五条 境外安全事件处置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责任

第六条 境外安全事件由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进行处置。

第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预防和处置境外安全事件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并妥善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境外安全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向驻外使(领)馆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指导驻外使(领)馆协助处置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依据职责维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境外事件的处置、商务合同的善后、索赔等方面工作,以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人员回国后的权益保障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做好境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委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派专家组赴境外指导做好医学救援、伤病员转运回国和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资委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做好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配合商务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指导、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第一时间向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报告情况,并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驻外使(领)馆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并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包括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第十八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立即向驻在国所有中资企业机构通报境外安全事件情况,做出加强安全防范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商务部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发出预警。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建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妥善处置境外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