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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内蒙古公司”)销售成品油增值税的管理,规范税企双方征纳行为,兼顾各地既得财政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纳入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统一核算的盟市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

第三条 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按月计缴增值税的方式。即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按月将实现的应纳增值税额的25%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75%的税额依所属盟市公司实现的毛利额为权数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盟市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盟市公司所属各旗、县(区)加油站是否采取以毛利额为权数进行二次分配预缴增值税,由盟市国税局商本盟市公司确定。

第四条 为了使各方分配税额与其经营效果相匹配,中石化内蒙古公司总部与所属盟市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分配比例,按照充分考虑各方既有基数的原则,由自治区国税局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中石化内蒙古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盟市公司预缴增值税

(一)按税款所属期计算累计毛利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期累计毛利额=年度内截至本期毛利额合计

本期毛利额=本期销售额-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

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中石化内蒙古公司目前执行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全部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年度内截至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合计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汇总销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本期汇总进项税额转出

(三)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纳的增值税额和盟市公司所属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公司总部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应纳增值税额×25%

盟市公司本期分配预缴增值税额合计=本期应纳增值税额×75%

累计毛利税负率=所属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所属期累计毛利额×100%

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毛利额×累计毛利税负率

某盟市公司本期应预缴增值税额=某盟市公司所属期累计分配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