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欠税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5 大国税发〔200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欠税公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欠税公告行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欠税公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告机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欠税公告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外统一实施欠税公告,其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以任何形式对外实行欠税公告。
各稽查局查补税款欠税公告工作,统一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公告方式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局、所属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超过前述规定额度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欠税纳税人的公告,由市局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其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
各公告机关凡需在大连市或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的,须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对外进行公告。
三、 公告时间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欠税的,每月公告一次。
应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的,各单位应于上述规定的时间终了后五日内实行公告;应由市局进行公告的,各单位应于上述规定的时间终了后五日内将拟公告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单填报《欠税公告明细表》(表样见附件1)纸质和电子文件(Excel表格)各一份报市局
征管处。由市局统一对外实行公告。
各稽查局应于每月、季或半年最后一日前将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确认信息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公告期,在一个公告期内,对同一纳税人只能公告一次。
四、 公告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五、 公告欠税范围
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进行公告不含滞纳金和罚款。具体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所得税欠缴税款,如需公告,参照本《通知》单独进行。
由于纳税人的原因采取税款分期入库的,在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前,对其仍未入库税款不影响公告执行。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对头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