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执行。《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2018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23年1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