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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财建〔201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2-13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和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规范和加强省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主要为上级拨付用于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投入的资金。补助资金以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协同推进市区中心城区海绵城市项目开展。市、区财政要加强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保障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请条件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需在2017年-2020年期间开工,且于2021年12

月31日前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二)项目需遵循《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有海绵专项方案、海绵施工图通过审查,现场按图施工并且满足《宿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宿迁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研究、标准编制、体系构建、监测与评估、技术支撑工作;